1. 技术要求
1.1一般要求
1.1.1船用防锈漆系统的组成由生产单位确定。本标准所规定的油漆性能和试验方法仅适用于船用防锈漆。
1.1.2船用防锈漆应能在常温条件下干燥,其干性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。
1.1.3船用防锈漆应能与常用车间底漆配套。各涂层的涂装间隔时间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。
1.1.4船用防锈漆对无空气喷涂无不良影响;在原包装中应无胶冻或结块等现象。若有沉淀,经搅拌后应能分散成均匀的液体。
1.2 技术指标
产品应符合下列技术指标:
项 目
指 标
附着力,级
符合产品技术指标
固体含量,%不小于
氧化型
55
其他类型
符合产品技术指标
柔韧性,㎜不大于
2
耐盐水性(浸96h)
漆膜无剥落、无起泡、无锈点,
允许颜色轻微变浅、失光
对面漆的适应性
无不良现象
2、试验方法
2.1附着力
按GB1720--79《漆膜附着力测定法》进行。
2.2 固体含量
按GB 1725--79《涂料固体含量测定法》进行。
2.3柔韧性
按GB 1731--79《漆膜柔韧性测定法》进行。
2.4耐盐水性
按GB 1763--79《漆膜耐化学试剂性测定法》中甲法进行。
2.5对面漆的适应性
选用相应配套的各色合成树脂漆,用于测试面漆的适应性。按GB 1727-79《漆膜一般制备法》进行涂刷。先涂刷一道船用防锈漆,按产品技术要求干燥后,涂刷一道面漆,在涂刷时观察涂刷性。待面漆干燥24h后,观察漆膜表面有无缩孔、裂纹、针眼、起泡、剥落等现象。
3、验收规则
3.1产品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,并应保证所有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技术指标。产品应有合格证,必要时另附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。
3.2接收部门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,对产品进行检验,如发现质量不符合本标准技术指标规定时,供需双方共同按GB 3186--82《涂料产品的取样》重新取样进行检验,如仍不符合本标准技术指标规定,产品即为不合格,接收部门有权退货。
3.3产品按GB 3186--82进行取样,样品应分两份,一份密封贮存备查,另一份作检验用样品。
3.4供需双方应对产品包装及数量进行检查核对,如发现包装有损漏,数量有出入等现象时,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。
3.5供需双方在产品质量上发生争议时,由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执行仲裁检验。
4、包装、标志、贮存和运输
4.1产品应贮存于清洁、干燥、密封的容器中。容器附有标签,注明产品型号、名称、批号、重量、生产厂名及生产日期。
4.2产品在存放时应保持通风、干燥、防止日光直接照射,并应隔绝火源,远离热源,夏季温度过高时应设法降温。
4.3产品在运输时,应防止雨淋、日光曝晒,并且符合运输部门有关的规定。
4.4产品在符合4.2的存放条件下,自生产之日起,有效贮存期为一年。超过贮存期可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,如结果符合要求仍可使用。
附加说明:
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提出,由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。
本标准由大连油漆厂负责起草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启、张秀卿、郭方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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